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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又一波出口退税新政落地!要特别注意这一项变化!

by rcep_bcc_center
2022年6月1日
in 知识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起,出口企业税务方面又有新变化,尤其是收汇管理,出口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

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6月1日起施行

01精简3项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报送资料

1.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3.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02取消4项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申请事项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2.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3.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4.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自2022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办理上述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时,即可按系统提示更新后的报送资料清单进行办理。

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6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对于自愿接受提醒服务的企业,自2022年6月1日起,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的订阅功能,自行“定制”需要接受的具体提醒服务内容。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定制”情况,为其提供提醒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提醒服务内容仅是帮助企业了解出口退(免)税有关情况的参考信息,不作为出口退(免)税的办理依据,因此,企业在关注提醒服务内容的同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简化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6月21日起施行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主要变化:生产企业办理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或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需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即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不必按原规定再向其主管退税机关进行代办退税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新规定极大简化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的流程。

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6月21日起施行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主要变化: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由原来的疫情期间便民政策变为常态化便利政策,同时解除了原规定中“容缺办理”需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才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的限制,使“容缺办理”更加快捷。

推广出口退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6月21日起施行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主要变化:优化调整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免)税证明的开具和使用方式,税务机关将通过网络途径向纳税人反馈电子证明。纳税人在使用证明时,也无需报送纸质或电子版的证明,只需在申报资料相应栏次填报电子证明编号即可。

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6月21日起施行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6月2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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