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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出口退(免)税最新政策讲解

by rcep_bcc_center
2022年8月3日
in 知识库

问题1

请问对出口合同的形式有要求吗?我们是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没有出口合同怎么办?

出口销售合同、出口销售协议、销售订单、采购合同、形式发票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订货信息都可以作为备案单证中的出口合同使用。也就是说并不是必须显示sales contract才属于出口合同,purchase order、proforma invoice等都属于出口合同。如果您是跨境电商出口合同,您在平台销售的订单可以作为出口合同。

问题2

您好,请问通过什么途径可以查询到我们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呢?

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扩展信息】查询本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查询结果中的分类管理代码A、B、C、D分别代表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问题3

请问怎么判断我们企业是否属于您刚才说的“需要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的企业”呢?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纳税人,这三类纳税人为需要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的企业。需要报送的收汇材料指的是《出口收汇情况表》及收汇凭证、结汇水单、人民币收款凭证、视同收汇举证材料等。

问题4

请问备案单证的留存要求,除了您说的五年的时间要求外,还有别的要求吗?比如说是否一定需要保存纸质资料?

出口退(免)税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纸质方式、影像方式、数字化方式备案相关出口单证。同时企业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无纸化。但选择纸质化方式的,需要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同时当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问题5

我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是C级,为什么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是四类呢?

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也就是说,纳税信用级别不是D级,并不意味着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定不是四类。

问题6

请问如何提升企业出口退税的等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四)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来源:青岛税务。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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