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贸易数字化蓬勃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也已成为外贸发展的新动力、新引擎。RCEP山东企业服务中心靶向对接跨境电商企业服务需求,深入研究跨境电商退(免)税政策,积极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合理合规申报出口退税,帮助企业节约成本。企业可通过拨打中心服务热线:0532-82826001或在公众号后台留言,即可咨询跨境电商退(免)税政策,享受退(免)税指导服务。
01 哪些企业可以申报退(免)税?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02 企业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报退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备案);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03 企业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报免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