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遭受到的损失有大有小,在保险业务中对已被保险的货物造成的损失,按其损失程度可分全部损失(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从损失的性质看,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 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一、概念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Technical Total Loss) 是“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二、特征
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第60条,以下情况可被定义为推定全损:由于实际全损似乎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而将被保险财产委付;当被保险人因承保的危险(peril insured against)丧失对被保险财产的占有,而无法恢复占有或意图恢复占有的费用太高时;或当对被保险财产的修复费用太高时。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246条,在海上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其范围仅限于船舶和货物,主要特征有:(1)推定全损以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但实际全损尚未形成为前提。若实际全损已经发生,或尚未发生部分损失,不适用推定全损。(2)由于实际全损似乎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而将被保险财产委付。前者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客观情况判断,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必然会发生。后者指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经采取措施虽可以获救、修复,但因此付出的代价超过保险价值,得不偿失。(3)保险船舶或货物虽尚未发生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一、概念
“绝对全损”或“实际海损”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绝对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二、实际全损的四种情形:
(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案例分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
分折: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即纸张的损失80%,应属于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下,印花棉布的损失20%,则属于部分损失。这是因为,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从第一种情况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第三种情况。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本文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来源:青岛国际航运保险运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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