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起航。RCEP生效实施后,将推动我国三分之一的对外贸易实现零关税,还会促进区域内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的提升,带动相应服务和投资开放,从而极大提高各签约方的福利水平及其之间的贸易规模。
(一) RCEP具体有哪些关税减让政策呢?
1、整体关税减让承诺
RCEP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都是这种模式,这些缔约方只有一张关税承诺表,即RCEP项下原产于不同于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都将适用相同的税率。
另外一类是“国别减让”。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和我国,这意味着“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
2、RCEP降税模式
降税模式主要包括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
(1)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是指在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的第一年,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
(2)过渡期降为零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自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过渡期线性或者非线性的削减,从基准税率最终降至零。
(3)部分降税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一定程度削减,但最终并不降至零。
(4)例外产品
是指协定生效后,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承诺的产品。在公布的RCEP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
对企业来说,RCEP的生效降低了关税,从域内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机器设备等,成本会更低,同时也增多了出口机遇。
3、那企业如何享受关税减让优惠带来的利好呢?
RCEP实施后,其关税减让将与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关税减让并行实施。每项优惠贸易协定(安排)都有自己的关税减让清单和原产地规则,同一项货物在不同协定下将对应不同的降税水平和原产地规则。各进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RCEP及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的关税减让幅度、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操作程序进行综合评估、比较,优化企业供应链,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达到经济收益最大化。
(1) 择优适用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充分享受进口关税优惠
各进口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尤其注意的是,同一原产国的同一货物在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也可能有所差别。
以韩国原产货物为例,RCEP 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将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进口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时,需考虑申请适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并须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2) 用好缔约方对我国出口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贸伙伴的关税减让,可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目标市场的价格优势。出口企业应针对其出口产品关注RCEP缔约方对有关货物的关税减让情况,并深入评估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同时,出口企业可以将有关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的优势纳入商务洽谈中,并可考虑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的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带来的红利。
二、RCEP实施,企业充分利用关税减让优惠政策要点
RCEP实施后,其关税减让将与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关税减让并行实施。每项优惠贸易协定(安排)都有自己的关税减让清单和原产地规则,同一项货物在不同协定下将对应不同的降税水平和原产地规则。
各进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RCEP及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的关税减让幅度、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操作程序进行综合评估、比较,优化企业供应链,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达到经济收益最大化。
(一)择优适用优惠贸易协定(安排)
各进口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原产国的同一货物在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也可能有所差别。以韩国原产货物为例,RCEP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将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进口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时,需考虑申请适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并须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以我国自韩国享惠进口的主要货物锂镍钴锰氧化物为例,该货物在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协定项下的适用情况、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差异详见下表。
No.1
在关税减让方面,该货物在RCEP、中韩自贸协定项下适用的协定税率均为0,而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并不适用关税减让。
No.2
在原产地标准方面,RCEP项下为选择性标准“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二者符合其一即可。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为 “品目改变”单一标准,不但较RCEP项下的“子目改变”更为严格,且不能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显然货物要获得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要难得多。
No.3
在提交原产地证明方面,进口企业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而在RCEP项下可选择使用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综上,就锂镍钴锰氧化物而言,虽然在中韩自贸协定与RCEP均适用零关税,但RCEP的原产标准更为灵活,程序上也更为便利,更有利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二)用好缔约方对我国出口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贸伙伴的关税减让,可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目标市场的价格优势。出口企业应针对其出口产品关注RCEP缔约方对有关货物的关税减让情况,并深入评估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同时,出口企业可以将有关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的优势纳入商务洽谈中,并可考虑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的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带来的红利。
RCEP签署前已和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RCEP缔约方贸易和关税减让情况。
在RCEP签署前,中国已和东盟、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整体自由化水平较高,仅保留了部分敏感产品。其中,中国的例外敏感产品主要是粮油糖棉等部分农产品、木材及纸制品、汽车及其零部件等。而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对中国的自由化比例也普遍较高,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的新加坡实现了100%零关税。
RCEP签署后中国与其他缔约方之间贸易和关税减让情况
RCEP缔约方之间经过两两谈判,确定关税减让的具体税目及在过渡期内每年的减让比例。根据RCEP协定附件中的关税承诺表,RCEP协定各成员之间货物贸易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10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以中国为例,中国关税承诺表中涉及8277个8位税号,从协定生效后第10年,对日本以外的缔约方大约有80%左右的8位税号商品降至零关税;协定生效后第20年,关税承诺表中的8位税号商品对所有缔约方降至80%~90%。
RCEP协定关税减让的现实意义
对于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而言,在现有已签署生效的自贸协定项下,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已给予中国相应关税优惠,因此,对于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之间,关税减让的现实意义并不是很大。更重大的意义在于,RCEP协定确定的区域价值累积等原产地规则的改变,带来供应链、价值链的重构。
对于中国、日本而言,作为中国、日本之间实质上的首个自由贸易协定,无论是关税减让,还是原产地规则改变所带来的供应链、价值链重构,均对中国、日本都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进出口企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