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批准天津市天津港,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浙江省宁波舟山港,福建省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厦门东渡港区,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港,自4月1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什么是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我国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是外贸货物运到离境港并办理结关手续以后方能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则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外贸货物从启运港运出时,即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
启运港退税政策大大节省了货物从启运港至离境港的途中运输时间和在离境港靠港、等待装船、办理离境手续、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等时间,同时也缩短了出口企业的退税周期,有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启运港退税主要流程
01 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 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 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 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02 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潜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03 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 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04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 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05 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06 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 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 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 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 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 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07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此次列入扩大试点实施范围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