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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资讯 | 一文读懂海关经核准出口商制度

by rcep_bcc_center
2022年11月17日
in RCEP动态

经核准出口商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明确并完善了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具体管理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在中国的规范化、法制化将对广大进出口企业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其适用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其与RCEP产生的叠加影响力和效益,将使更多诚信守法且具有货物原产资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业更为便利地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进一步降低出口企业关务成本,提升通关便利。

No.1 什么是“经核准出口商”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海关对经核准出口商,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原则,实施管理。

No.2 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条件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2.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3.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No.3 如何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

系统申请

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经核准出口商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详见海关总署2021年第105号公告附件1),并随附上传企业营业执照、AEO证书、企业中英文印章扫描件。

企业应向其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1.企业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信用等级、企业类型、联系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2.企业主要出口货物的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HS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及具体原产地标准、货物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等信息。

3.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

4.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

5.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其他保密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No.4 “经核准出口商”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

1.主管海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2.经审核,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不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

3.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4.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的,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变更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

No.5 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义务

“经核准出口商”义务

1.《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核准出口商的文件保存等相关义务。该办法第十条明确,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这意味着,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成功后,并非“一劳永逸”,还会面临事后监管和动态调整。一旦有违规操作,将会面临相应的惩罚。

2.如果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或者伪造、买卖原产地声明的,海关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经核准出口商不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高级认证信用等级,或有效期届满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海关可以注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如果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等行为,或者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1年内累计数量超过上年度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总数百分之一,并且涉及货物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海关可以撤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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