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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知识库

@“走出去”纳税人,海外税收案例来啦!

by rcep_bcc_center
2023年9月26日
in 知识库

前言

《海外税收案例库》(以下简称《案例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各地税务机关选取海外媒体公开报道的税收案例编译整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目的是为帮助“走出去”纳税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税收风险,了解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税争议的方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专栏将逐期转载推送《海外税收案例库》,敬请关注!

一、案件简介

A公司是从事饮料灌装和包装技术的一家德国公司,为包括印度在内的全球客户提供灌装和包装饮料产品的机械。A在印度成立子公司B,主要业务除采购、销售关联公司产品、提供项目调试、售后服务外,还为A公司寻找潜在客户,与A公司客户协调产品的交付和付款,并为此获得佣金。

印度税务局在对B公司审计过程中发现,B公司完全依赖A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开展A公司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代理,并与客户协调产品交付和付款,据此认定B公司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代理型常设机构,A公司从B公司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A公司不同意税务局观点,上诉至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最终A公司得到法庭支持。

二、争议焦点

B公司帮助A公司寻找客户和协调产品的交付和付款这一行为是否使其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是本案争议焦点。换句话说,需要判定B公司上述活动是介绍交易的劳务行为还是为A公司担任代理的行为。

印度税务部门认为存在以下主要事实:①B公司完全依赖A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开展A公司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代理,并与客户协调产品交付和付款;②B公司在经济上完全依赖A公司;③经常性为A公司维护库存;④在获得佣金之外的活动中未获得任何报酬。根据上述事实,印度税务部门认为B公司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代理型常设机构,A公司从B公司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A公司则反驳说:①B公司无权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②B公司从未担任A公司的库存管理员,也未代表A公司保存库存记录;③B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和经济实体,A公司对B公司没有任何财务控制权。

三、最终裁决

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裁决,B公司的商业活动并没有导致其成为A公司的代理型常设机构。此外,由于B公司的佣金活动由A公司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支付,无需进一步归属。ITAT的裁决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B公司未经常代表A公司获得和完成订单

1.B公司仅仅通过会见A公司在印度的客户来从事营销活动,并不构成经常代表A公司获得和达成订单。

2.B公司未代表A公司接受订单,也未向A公司潜在客户表示B公司接受订单。B公司只从事营销活动,合同由印度境外的A公司签订。

(二)B公司未维护A公司库存

B公司从未担任过A公司的库存管理员,也未代表过A公司保存库存记录。

(三)B公司在经济上并不依赖A公司

根据B公司的财务状况显示,该公司有自己的交易库存,佣金收入约占总收入的11.5%。

(四)最高法院以前的裁决及印德税收协定

最高法院以前的裁决以及印度与德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独立代理人被明确排除在代理型常设机构之外。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注重海外企业架构与税收功能、风险匹配。在本案中,B公司是否为A公司承担额外的功能、风险,是判定B公司是否构成PE的重要条件。“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搭建架构及明确职能时,务必认真梳理各公司所承担的功能、风险,防止由于承担额外职能而被当地税务部门认定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二是注重保存母子公司间职能划分的佐证资料。在本案中,B公司是否有权代A公司签署合同、是否为A公司维护库存等方面,均需要提供印证资料。在与税务部门沟通或法院提供证据时,能够提供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实证资料,对最终定性会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是了解投资国家税收法律救济程序。注重了解投资国是否有类似行政复议制度,法律体系为判例法或是成文法,所在国对于相关税收争议案件的判例等,汲取经验教训,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本文仅具有参考价值,不能作为法律意见或依据。RCEP山东企业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人通过任何方式使用本文导致任何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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