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是亚太地区两大巨型贸易协定。CPTPP由美国主导拟定,2017年美国退出该协定后由日本主导,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成员国涵盖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文莱、墨西哥、智利和秘鲁。RCEP是由东盟十国率先提出,后来又有中、日、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加入,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从2021年起,我国全面推进加入CPTPP的进程。研究比较RCEP和CPTPP的框架内容和有关规则有助于我们了解并认识不同区域集团的利益导向和商业价值观,为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开放,为中国企业提供有利的外部商业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由于篇幅内容限制,笔者主要对RCEP和CPTPP共同框架内容中的“原产地规则”和“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两项内容做横向比对,突出其不同的内容侧重点。
原产地规则对比
原产地规则是决定享受缔约国优惠关税的根本政策,反映了区域贸易协定的保护和关税优惠程度,具有排他性,有利于降低享受关税优惠的门槛、促进贸易合作、稳定和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推进国内管理制度改革。
本文主要针对RCEP和CPTPP协定原产地规则中关于区域价值成分要件、区域累积原则以及原产地证明三个方面进行横向比对分析。
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具体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具体公式为,区域价值成分(RVC)=(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
RVC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全球化背景下判断原产地的重要方式。
CPTPP中对于原产货物的界定,采用“形式上的三分法”:
1.按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的规定,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2.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生产,仅使用原产材料;
3.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只要该货物需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的所有适用要求;
对于非原产材料的货物,就需要具体分析CPTPP原产地规则中的RVC要件来确定是否具备原产货物资格。CPTPP中关于RVC的界定按照计算方法不同分别遵循30%~50%之间的不同标准,同时CPTPP规则中给出了价格法、扣减法、增值法和净成本法(仅限于汽车产品)四种RVC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l 价格法:根据特定非原产材料价格
RVC=(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价格×100
l 扣减法:根据非原产材料价格
RVC=(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价格×100
l 增值法:根据原产材料价格
RVC=原产材料价格(VOM)÷货物价格×100
l 净成本法:(仅适用于汽车产品)
RVC=(净成本-非原产材料价格)÷净成本(NC)×100
四个RVC计算公式中,CPTPP协定允许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灵活选择计算方式,通过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RVC,只要其中一个RVC结果符合CPTPP附件3-D中的标准(30%、35%、40%、45%、50%),货物就能取得CPTPP项下的原产地资格。同时,CPTPP针对汽车产品,还提供了专门的RVC计算公式——净成本法,体现出了对汽车产品确定原产地资格的严格和谨慎。
而RCEP中有关区域价值成分的规定,只给出了扣减法和累加法两种计算方法,并且规定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式,区域价值成分结果都必须大于等于40%(RVC 40),非原材料生产的货物才能取得原产货物的资格。
对比RCEP和CPTPP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RCEP只提供了扣减法和累加法两个计算方式,并且计算结果RVC必须大于等于40%,非原产材料才能达到其原产货物的资格。相较CPTPP提供的四个公式,除了扣减法之外,其他的三个算法RCEP均没有涉及,又因为从算法的性质来看,扣减法和累加法其本质相同,所以我们可以看出CPTPP关于区域价值成分中关于非原产材料货物的判定标准其实是囊括RCEP协定中相关规定的。再者,我们可以明显看出,CPTPP的RVC根据计算方式的不同其非原产材料满足原产货物的条件也不同,RVC分别从30%-50%之间不等,但是RCEP只是就RVC做了一个相对简洁保守的40%的规定。
累积原则
累积是指在一个成员方境内的原产货物进入另一个成员方境内作为原料继续生产和加工,该最终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方境内。因此,累积可以视为“原产”待遇/属性从上一个成员方传导至下一个成员方。
RCEP原产地中的补充标准,包括累积原则、微小加工、最小含量、直接运输等共10项标准。其中累积原则被业界称为黄金标准。区域累积原则,通俗的讲就是生产的商品在经过区域价值累积后,被认定为RCEP区域原产,则可以享受RCEP优惠关税(价值累积必须在RCEP成员国之间进行)。例如,在Z成员国(例如中国)使用来自多个RCEP缔约方的原产货物进行加工和制造,最终形成某产品Y,那么Y产品的原产国可以直接根据累积原则确定为中国。
由累积原则的定义和示例我们可以看出,区域累积原则不仅可以提高协定优惠税率利用率,而且可以促进区域供应链和价值链的深度融合。接下来,我们详细拆解并对比CPTPP和RCEP协定中关于区域累积原则的规定。
在RCEP协定中,所谓“原产地累积规则”,不同于多数自由贸易协定的“双边原产地规则”,是指商品从A国进入到自贸伙伴B国时,可以用自贸协定中多个成员国所产的中间品来达到所要求的增值标准,这样A国享受B国零关税的门槛就明显降低了。
例如,往常将中国生产的一台机器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时,商品需要达到一定的本国增值标准才可以取得中国的“原产资格”从而获得关税优惠。也就是说,这台机器如果从日本、韩国进口了过多零部件是有可能不能被认作“中国原产”的。
而在RCEP框架下,有所谓“完全累积”的概念,即区域内所有成员的原产材料均可累积,在认定“原产资格”时,上述日韩进口零部件便可以“积累”进去,这大大有利于产业链在整个RCEP范围内的优化布局。但是该规定需等到各缔约方在五年之内进行审议,目前还未实现。
CPTPP中关于“完全累积”的规定目前已经实现,具体规定如下: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为确定一货物的原产地,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由一个或多个生产商使用一非原产材料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可计入该货物的原产成分,无论该生产活动是否足以赋予该材料本身原产地位。
为了方便理解传统累积和完全累积之间的差别,我们借用CPTPP中的相关规定举一个例子:
如上图所示,如果澳大利亚向加拿大以6000美元的价格购买X零件用于生产Y商品,最终Y商品销往新西兰,售价是10000美元。假设加拿大出口的X零件价值6000美元中,有4000美元来自于CPTPP之外,并且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均采用RVC为50% 的标准。则:
1. 若适用传统累积原则:因为X零件的6000美元中有4000美元来自于CPTPP之外,因此X零件在加拿大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RVC=(6000-4000)/6000=33.3%<50%】。澳大利亚进口X零件后,对其加工增值4000美元,RVC=(10000-6000)/10000=40%,也不能获得CPTPP下的原产地资格。
2.若适用完全累积原则:使用非原产材料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可计入该货物的原产成分(2000美元),再加上澳大利亚对Y商品的生产增值的4000美元,则CPTPP下Y商品的RVC=(2000+4000)/1000=60%>50%,所以Y商品达到了原产地RVC 50%的标准,可以享受CPTPP协定下的协定税率。
通过上述示例我们可以看出,区域累积原则在推动区域内企业的生产和采购,促进经济整体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对区域外的生产材料和采购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尽管目前RCEP针对“完全累积”原则还没有完全实现,但是我们相信随着区域经济往来的不断加强,RCEP协定中的“完全积累”原则一定会逐步向CPTPP协定靠拢。
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所以可以说原产地证明是货物“国籍”的法定证明文件。RCEP和CPTPP协定均在第三章中分别对原产地证明相关规则进行了规定。但是,总体而言,两个协定的规定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CPTPP协定规定原产地证书是原产地证明的唯一法定文件。但是RCEP相对而言,对原产地证明的材料范围则更广一些,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类形式:
形式一: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具有原产地证明的效力;
形式二:核准的出口商、货物的出口商、货物的生产商有权出具原产地证书,同样也具有原产地证明的效力;
形式三:准许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或出口商,再次分批分期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RCEP首次增加了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原产地声明的资格,并明确各个缔约国应该在10-20年之间落实该制度。这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核准的少数企业签发模式转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普遍适用模式,大大节省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时效,促进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
其次,CPTPP协定和RCEP协定中均规定了免责条款,但是二者规定的上限不同,RCEP协定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即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明,但是CPTPP的上限则为1000美元,由此可以看出,CPTPP虽然在原产地证明文件形式上比较单一,但是在免交原产地证明的货物价款上却做了很大的让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发现,CPTPP作为迄今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和RCEP协定在很多方面差异还是相对明显。具体来说:
在区域价值方面,CPTPP提供了RVC的四种公式,从本质上其实囊括了RCEP协定的扣减法和累加法两种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产品特点进行选择,使用起来灵活度更高,并且有一定的自主性;
在累积原则方面,CPTPP和RCEP协定均有关于“传统累积”和“完全累积”的规定,但是RCEP关于“完全累积”的规定目前需等到各缔约方在五年之内进行审议,暂时还未实现;
在原产地证明方面,CPTPP提供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形式较为单一,只有原产地证书一种。RCEP协定则创新规定了“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这一制度,值得称赞。
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对比
海关管理是一项重要且程序繁琐的事项,同时又由于海关信息天生具有透明度低和可预见性较差的特点,所以建立健全海关法律及程序就变成了保障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举措。RCEP和CPTPP在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板块都规定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可预见性且透明度高的条款,包括一些促进海关程序有效管理、海关货物快速通关的细则条款,旨在帮助缔约方建立和优化区域贸易环境。
RCEP协议在第4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内容包括定义、目标、范围、海关程序、抵达前处理、预裁定、货物信息技术的应用等21项条款。CPTPP第5章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内容包括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预裁定、对建议或信息请求的答复、复审和申诉、自动化、公布和保密性等12项条款。总体比较而言,CPTPP和RCEP两个协定在关于海关制度和贸易便利化方面的规定高度趋同。
其共同点主要有:
1. 对税则归类、原产地规则和程序以及海关估价均实施预裁定,且预裁定有效期均至少为3年。(预裁定法律效力: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并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的,海关予以认可其归类,且为全国通用);
2. RCEP和CPTPP均规定要采取或设立抵达前处理程序,提交电子材料提前审核处理。
3.为促进快运货物等新型跨境物流发展,推动果蔬及肉蛋奶制品等易腐货物快速通关,RCEP和CPTPP均规定快运货物在抵达并提交必要海关信息后尽量在48小时以内放行。
4. 在提高海关信息透明度方面,RCEP和CPTPP均要求提前公布新制定或修订的现行海关法律和法规,并给予利益相关人合理的评论机会。同时,CPTPP协定还进一步规定应对关税减免、关税配额及原产地标记等相关建议或信息请求事项尽快做出回应。
5. 关于海关合作方面,RCEP和CPTPP均提倡共享互通海关管理的先进经验或信息、鼓励成员国之间就影响海关货物贸易的重要事项开展合作。
当然在框架内容大体趋同之外,RCEP和CPTPP在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相关规定方面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1. 在预裁定方面,RCEP协定规定海关部门应尽可能在90天以内作出预裁定,其中90天的期限不是强制性要求,如有合理的理由延迟作出预裁定,海关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通报申请人。而CPTPP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迟于收到请求后的150天作出预裁定,提高了申请人的可预见性。
2. 在快运货物流通方面,RCEP和CPTPP在入境方式限定范围上也有所不同。RCEP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当至少允许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加快通关,但CPTPP在此范围内不做限定,允许以各种方式入境的货物加快通关。
3. RCEP和CPTPP协定在减免征关税的标准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RCEP以货物货值或应纳税额为标准,而CPTPP以货物货值或货物数量为标准。
4. 另外,RCEP协定中有一系列针对经认证的经营者规定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加快货物通关放行,但是CPTPP针对此类人群暂无规定。
总体比较而言,CPTPP和RCEP在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规则方面差别不是很明显,虽然两份协议制定主体利益追求不同,但是在海关管理及贸易方面均表现出了同等的重视。
结语
CPTPP和RCEP协定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影响颇广的两项贸易协定,CPTPP开放水平极高,是一个全方面且高标准的自贸政策,而RCEP成员国规模大,覆盖人口多,是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约占全球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更多的代表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为中国而言,从签署RCEP协定到申请加入CPTPP,可以看出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越来越坚定。我们也相信,随着加入CPTPP进程的持续推进,中国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力度也会随着这个进程而持续提升。
来源:上海贸促